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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西塞山區桌椅櫃維修

發布時間:2021-12-01 19:53:42

1. 百色市玉桂園林亮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百色市玉桂園林亮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是2017-12-18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廣西百色市右江區龍景街道大旺路9號17棟16號商鋪。

百色市玉桂園林亮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51000MA5MYH1D0X,企業法人蒙桂玲,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百色市玉桂園林亮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園林綠化工程、亮化工程、照明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的施工;苗木培育、銷售;燈具維修養護;建築材料、裝飾裝修材料、陶瓷製品、電線電纜、化工產品(危險品除外)、五金機電、日用百貨、針紡織品、服裝家紡、家用電器、皮革製品、窗簾、燈具、工藝禮品、辦公文體用品、教學儀器、電子圖書、圖書、體育用品、體育設備、體育材料、檔案櫃、桌椅、標識牌、醫療器械、凈水器的批發及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通過企業查詢查看百色市玉桂園林亮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2. 城市公園維護管理費,按多少錢一平米估算,或者舉例說明某某公園哪一年維護管理費用是多少,謝謝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公園維護管理費用指導標准》的通知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
為鞏固我市公園建設成果,進一步提高公園管理服務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園維護管理費用指導標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園維護管理費用指導標准

一、公園維護管理費計算方法
公園年維護管理費總額=(年設施維護費+年水體保潔費+年綠地養護管理費)×調整系數
二、公園設施維護費標准為4.2元/m2年
公園年設施維護費=4.2元/m2年×公園陸地面積
此項標准包括園林建築(廁所)、園林小品(園燈、導游牌、果皮箱、園桌椅、欄桿、健身器材、井蓋)、園路及鋪裝場地、園藝設施(主要為噴灌、噴泉)、園林電氣設備(主要為廣播、電視監控系統、景觀照明,以及電子屏、水泵、配電箱、變壓器、電動門、派接櫃等)的維護費用。公園設施維護是指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含保潔),即為保持設施的完整和正常運行所進行的預防性保養和輕微損壞部分的修補,不包括設施更新和園林建築主體結構的修復;為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及維護設施的原有功能而進行的清潔、緊固、調整、潤滑及檢修等,即不超過設施投資總額20%的維護項目,不包括設施大修。此設施維護費標准不含水電費。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人工市場價格信息(2010年10月)市政工程的市場信息價,人工費取定為51元/工日。
三、公園水體保潔費標准為2.4元/m2年
公園年水體保潔費=2.4元/m2年×水體面積
工作內容包含人工清除打撈漂浮物。該標准依據《北京市水利工程養護維修預算編制辦法及定額》確定。保潔工作量依據《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中的保潔作業標准,確定為15000m2/班次。
四、公園中綠地養護管理費標准:特級綠地養護管理費為15元/ m2年;一級綠地養護管理費為9元/ m2年;二級綠地養護管理費為6元/ m2年;三級綠地養護管理費為4元/ m2年。
公園年綠地養護管理費=∑某級綠地養護管理費標准×該級別綠地養護面積
本標准依據《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投資標準的意見》(京綠地發[2008]11號)執行。
五、調整系數
根據公園維護等級的不同,劃分為三個等級,即國家重點公園、市級重點公園或精品公園以及一般公園。在進行公園年維護管理費總額預算時,分別乘以相應的調整系數。
國家重點公園調整系數為1.2;
市級重點公園或精品公園調整系數為1.1;
一般公園調整系數為1。
六、補充說明
本標准包含以下費用:公園綠地、設施、水體維護中的直接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運輸費、綜合管理費。
本標准不包含以下費用:應時花卉和植物造型等花卉擺放和綠地更新改造費用;園林綠化應急搶險及防治危險性有害生物、普查等應急處置費用;綠地內古樹名木養護費;苗木因調整、維護而發生的土建材料費;新增苗木、花卉等材料費;疏植苗木處理費;服務巡查;安全管理(如:公園大門的全天服務、值班,園內巡查執法、維護游園秩序等);文物保護維護;動物飼養以及音樂噴泉、攀岩場等專項設施的維護費等。

3. 廊坊市昌輝傢具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河北省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汪艷超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登記狀態:存續登記機關:廊坊市安次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仇庄鄉南關庄村
法定代表人:汪艷超
成立時間:2015-01-08
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3100200003140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仇庄鄉南關庄村仇庄鄉南官莊村

4. 玉溪市公安協管員規章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安協管員規章制度
為強化流動人口聚集區社會治安防控,增強群眾安全感,有效緩解城鄉結合部地區突出治安問題,按照區委、區政府關於在全區推行村莊社區化管理模式的要求,昌平區招錄負責輔助派出所及社區民警開展村莊社區化管理,為有效發揮公安協管員的作用,特製定公安協管員規章制度如下:
公安協管員的性質和職責
第一條、公安協管員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隸屬公安分局領導、輔助社區民警實現對村莊社區化管理工作的基層公安協警人員。
第二條、公安協管員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社會治安管理。主要負責在村內街巷、出入口開展日常巡邏防控,查驗出入證件,及時發現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協助社區民警處理村內各類案件及糾紛,確保所負責的村莊不發案、少發案。
(二)情況信息收集。在日常巡防防範工作中發現各類違法犯罪線索,收集社情民意,及時上報社區民警、派出所開展相關工作。
(三)實有人口管理。主動配合社區民警對轄區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底數及人員變化情況進行統計,協助公安機關落實日常工作。
(四)安全防範宣傳。配合社區民警開展防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向群眾傳授各類防範知識;
(五)矛盾排查調處。了解因拆遷佔地、鄰里糾紛、干群矛盾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配合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控制社區內違章建設。配合地方黨委政府開展對進村違建建材的查堵疏導勸解工作,有效遏制違章私搭亂建現象。
公安協管員的招聘
第三條、公安協管員的招聘應當在本人自願報名的前提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有利於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積極性的原則、通過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序合格的,聘用為協管員。此外,招聘協管員由街道(鎮)綜治辦、派出所進行雙政審,並報區綜治辦、分局人口管理處備案,確保招錄的人員政治可靠、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具體條件如下:
(一)年齡18—45周歲,男性,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人無政治歷史問題,無違法犯罪記錄;
(三)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
(四)優先考慮居住在本地社區(村)居民,如本地居民無法達到招聘要求,也可招募外地有安保工作經驗的人員;
公安協管員的管理
第四條、成立村莊社區化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安分局分局長葉國清任組長,公安分局副分局長周燕濱副組長,各屬相關職能單位及派出所主要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負責日常工作,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處長於錫躍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公安協管員的管理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及各屬地派出所進行管理。其中: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負責指導派出所對公安協管員招聘、組織、指導等工作,屬地派出所負責具體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使用。公安協管員實行集中食宿、統一管理的半軍事化管理方式。
第六條、公安協管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掌握全區公安協管員建設情況。
(二)根據全區實際,制定公安協管員各項規章制度,指導公安協管員開展村莊社區化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各派出所加強對公安協管員的教育培訓、考核評比等活動。
(四)監督檢查公安協管員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監測公安協管員發揮作用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屬地派出所,督促改進。
(五)及時收集、匯總公安協管員工作信息,總結推廣在公安協管員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和突出作法,推動公安協管員隊伍全面發展。
(六)每年年終召開公安協管員工作總結表彰會,總結全年工作,部署次年工作任務,並對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派出所對公安協管員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派出所要明確一名主責領導及負責公安協管員的社區民警,並不斷完善公安協管員工作規范、管理制度、勤務指揮、業務培訓、考核獎懲等制度建設。同時,對公安協管員的工作實行一事一報、一月一總結,及時收集匯總上報各類公安協管員工作信息。
(二)根據警情分析、發案規律和特點,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圍繞「三高」,科學合理安排公安協管員的投向和投量。指導公安協管員開展社會治安管理、情況信息收集、實有人口管理、安全防範管理、矛盾排查調處、控制社區違建等工作。
(三)派出所負責對公安協管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同時按照以情待人、以制度管人的機制,強化對公安協管員的使用和管理。
公安協管員的工作制度
第一節 公安協管員紀律規定
第八條、公安協管員的工作紀律。
(一)公安協管員自身沒有執法權,只能協助公安機關履行職責,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工作期間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協作。要注意遵守保密條例、制度。
(二)公安協管員不得參與具體執法辦案工作,不得從事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詢、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等應由民警承擔的工作,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搜查他人身體、住所或場所,不得直接從事或參與罰沒、收費等工作。
(三)公安協管員在工作時間要注意個人行為規范、舉止言語文明、不得飲酒,在非工作時間不得酗酒滋事。不得擅離崗位、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出勤的,要提前請假。工作中應保持衣著整潔、儀表端莊、統一著裝、佩戴標識。夜間需攜帶照明設備。
(四)公安協管員不得對現行違法犯罪活動、突發災害事故等案件或事件冷漠觀望,對求助群眾態度冷淡、推諉扯皮。
(五)公安協管員不得參與自身職責以外的工作,不得違反「三個凡事」的鐵規鐵紀。三個凡事是指: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一律給予開除;凡是泄露警務工作秘密、違法辦案、辦人情案的,一律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凡是打聽案情、說情託人、接受吃請、收受財物的,一律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六)公安協管員使用的裝備由派出所負責統一管理,公安協管員僅負責使用,如人為損壞,需按值賠償。
第二節 公安協管員著裝規定
第九條、公安協管員的著裝規定。
公安協管員著裝應當統一並佩戴標識。同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與便服混穿;
2、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4、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
5、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6、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二)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
(三)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四)辦公時間在辦公區域內,不準穿短褲、背心、禁止袒胸赤背。
第三節 公安協管員內務規定
第十條、公安協管員辦公設備由公安分局、派出所統一配發,個人負責使用和保管,不得故意損壞,故意損壞自賠。
第十一條、公安協管員要及時維護辦公室、宿舍衛生,每日下班前進行必要的打掃,周五下午統一打掃衛生。
第十二條、公共區域衛生有當日值班的協管員負責。
1、禁止在公共區域亂擺亂放、亂寫亂畫、亂扔煙頭、紙屑,隨地吐痰。
2、禁止浪費、破壞公共區域的用品、設施。節約能源,及時關閉水龍頭,離屋後要隨手關窗、關計算機、關燈、關空調
第十三條、辦公室、宿舍內務衛生要求:
1、配發的辦公用品要擺放整齊,布局合理,美觀實用。
2、辦公桌上除擺放辦公物品外,不得隨意亂放其它物品。
3、辦公室要整潔、無雜物亂堆放、無蜘蛛網,地面無污跡和灰塵、無痰跡,桌椅、櫃頂不積塵,門窗玻璃須保持清潔,禁止將室內垃圾掃到樓道、走廊或扔到樓下。
4、辦公桌椅要專人專用,不準隨意挪動或更換。
5、辦公室和宿舍內不得飼養寵物,不得張貼與工作無關或與身份不符的圖片、照片、粘貼畫,保持牆面整潔。
6、辦公室及宿舍內不得擅拉鐵絲、繩索;辦公室內不得懸掛擺放制服、便服及與辦公無關的私人物品。
7、宿舍內床單、被罩等物品,要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被褥要疊放整齊,床上不放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四條、公共區域及辦公室、宿舍所有傢具、電器、各類器材均為集體資產,要愛惜使用,禁止隨意挪動、不得帶離單位。
第四節 公安協管員內部安全規定
第十五條、公安協管員應加強單位內部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現治安災害事故。
(一)未經許可,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進入辦公區。
(二)嚴禁在辦公室及宿舍內使用明火。未經批准,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
(三)下班離開辦公室,要關閉屋內電器(包括電腦、電燈、空調等)。
(三)各類文件、材料及時清理並裝入文件櫃,不得在桌面雜亂擺放。嚴禁在辦公區、宿舍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私人物品要妥善保管。
(四)本人所用電腦要全部設置開機及屏保密碼,不得讓外單位人員使用。
(五)嚴禁留宿非本單位人員。
(六)發生緊急情況或安全事故,必須立即採取措施,如實、逐級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五節 機動車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應由主管民警指定專人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的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駕齡,未發生過交通事故。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開特權車,嚴禁違章行車、酒後駕車。
第十八條、駕駛車輛必須報請主管民警同意,填寫《出車登記表》,並隨身攜帶駕駛本。嚴禁將車輛駛出管界。車輛使用完畢後,應及時告知主管民警並將鑰匙交回。
第十九條、各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由主管民警及指定的駕駛員負責。
第六節 公安協管員的勤務制度
第二十條、公安協管員應統一由派出所、社區民警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行動。
第二十一條、派出所要建立「日會商、周講評、月總結」工作機制,確保公安協管員工作取得實效。
(一)建立工作交接班制度,實行「日會商」。即:公安協管員在每日工作結束後,要將前一日的工作進行匯總,突出情況及時上報主管民警。交接班記錄要留存備查。
(二)針對公安協管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派出所要實行「周講評」。即:針對公安協管員的工作狀態、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講評,督促整改。
(三)定期對公安協管員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作法進行總結,實行「月總結」。即:每月對公安協管員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和突出作法,及時總結上報,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負責適時向全局推廣,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十二條、公安協管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合理配置的原則。公安協管員在開展工作時要堅持合理配置的原則。依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按照主管民警的要求及時調整工作時間、地點及工作人數,妥善解決「出工不出力」的問題。
(二)及時報告的原則。工作中中遇有群眾舉報、治安案件、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等要及時報告派出所,並配合現場民警進行先期處置。
(三)協同處置的原則。對正在實施犯罪的嫌疑人要保持鎮靜,配合民警設法制伏犯罪嫌疑人,並發出信號召集其他公安協管員或群眾報警;對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要盡可能看清人數、衣著、體貌特徵、所用交通工具號牌等。
公安協管員的績效考評
第二十三條、公安協管員的績效考評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派出所工作共同開展,制定具體的公安協管員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公安協管員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安協管員的績效考核由屬地派出所具體負責,每月定期開展,考核結果與公安協管員的月補助直接掛鉤。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70分以下為不合格,70分至90分為合格,90分以上為優秀,每月考核分值要記入公安協管員個人檔案。
第二十五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遵紀守法情況、按規定出勤情況、通訊暢通情況、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要定期通過組織開展「優秀公安協管隊伍」、「優秀公安協管員」等評選活動,進一步激發公安協管員的工作熱情,最大限度的發揮公安協管員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工作紀律、責任心不強、不負責任,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協管員,以及績效考核連續三個月不合格的公安協管員,要給予通報批評、扣發月補助、直至辭退、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
公安協管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根據公安協管員的工作職責及性質,對公安協管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崗前培訓由公安分局人口處統一組織,崗前培訓不合格的,不能從事公安協管員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屬地派出所要適時組織公安協管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工作要有計劃、有安排、有檔案記錄。教育培訓方式可採取分期、分批輪訓和印發材料集體學習等方法。教育培訓內容主要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時事政治、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政策規定、日常工作常識等。
第二十九條、公安分局人口處要定期組織開展全區性公安協管員「比武練兵」活動,以檢驗公安協管員整體水平和專業素質,推動全區公安協管員能力建設。對於表現突出的,要適時予以獎勵。
此規定至下發之日起執行,規定的解釋權由公安分局人口管理處負責。

5. 洛陽市森沃辦公傢具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洛陽森沃辦公傢具有限公司 ,位於有著九朝古都美譽的河南洛陽,企業多年來致力於辦公傢具領域的研發與生產。其產品過硬的質量、別具特色的設計款式、物美價廉的價格優勢,讓森沃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產品暢銷北京、上海、石家莊、福建、江西、安徽、西安、甘肅、山東、湖北等全國多個省市地區皆有良好的口碑。
法定代表人:任留剛
成立時間:2009-07-24
注冊資本:10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1038112001576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洛陽市伊濱區李村鎮南寨工業區

6. 包頭市櫃裕隆辦公傢具有限公司怎麼樣

包頭市櫃裕隆辦公傢具有限公司是2016-03-29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青福鎮二海壕村企業路六號院。

包頭市櫃裕隆辦公傢具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204MA0MXAMQ7T,企業法人周延斌,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包頭市櫃裕隆辦公傢具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鋼制及不銹鋼制資料櫃、文件櫃、更衣櫃、保密櫃、存包櫃、儲物櫃、保管箱、防磁櫃、閱覽櫃、辦公桌椅、書架、貨架、密集架、上下鋪、公寓床、辦公傢具的生產、銷售、安裝及維修維護。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800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1家。

通過企業查詢查看包頭市櫃裕隆辦公傢具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7. 國家一級城市標準是

1、引言
1.1為規范城市容貌,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准和《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1.2城市的道路系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應當符合本規定。

2、道路系統
2.1本規定所指道路系統包括車行道、人行道、橋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屬設施、停車場。
2.2城市道路
2.2.1本規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將城市道路劃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道路為城市主幹道和重要景觀道路,B級道路為城市次幹道和城市新區景觀道路,C級道路為城市街巷區道路。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公佈道路等級並適時調整。
2.2.2城市道路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應符合國家規范要求。
2.2.3城市道路應進行日常清掃、清洗、保潔。路面沖洗應在晚十時至凌晨六時進行,禁止白天進行沖洗作業。道路發生偶發污染事件時,一般應在兩小時內開始清污作業,消除污染。
各等級道路清掃保潔工作質量應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
2.2.4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出現坑洞、網裂、擁包、錯台、溢水、水毀、塌方、缺板、塌陷等情況時,除天氣原因外,A、B級道路應在一日內、C級道路應在二日內進行養護維修工作。
2.2.5城市道路臨時開挖或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業時,位於A級道路、景觀區域的,應在施工現場設置高度不低於2.2米的實體圍檔;位於其他路段的,應在施工現場設置高度不低於1.8米的實體圍檔,並設有警示標志。
臨道路的建設工地出入口路面應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車設施,對進出的車輛應進行清潔,做到凈車出工地。
建設工地的施工材料、機具及建築垃圾等應置於圍檔范圍之內。建築垃圾堆放不得超過圍檔高度並應及時清除;施工期間,廢水、泥漿不得流出場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並應採取澆濕等措施嚴格控制揚塵污染。
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拆除圍檔。
2.2.6經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從事公益、經營活動時,應在指定位置進行,保持場地整潔,及時清掃、處置垃圾。
活動使用的貨櫃、桌椅、太陽傘等設備及廣告設施不得出現污損,擺放應整齊,活動結束後應立即移走;經批准臨時搭建的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2.2.7人行道路面應平整、牢固、暢通。禁止在盲道上設置任何其他設施。
人行道及臨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雜物、垃圾、晾曬衣物等。
非機動車輛應有序擺放在空坪隙地上。
2.2.8城市道路護坡上應無垃圾、雜物等,不得塗畫、張貼、張掛。
2.2.9橋梁外觀應保持美觀、完好,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橋梁的護欄、扶梯、橋塔、懸索、橋墩等部位應定期進行清洗或塗裝。
橋梁下的地面應進行硬化、綠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橋上禁止垂釣、放風箏等。
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應與路面景觀相協調,設置的遮陽雨棚應選用透光的材質,出入口之間的頂台應適當綠化。
人行地道的設施應整潔完好,不得出現污損等現象。
人行地道內及出入口應保持秩序良好,無擺攤設點、兜售商品、乞討留宿等現象。
2.3路名牌
2.3.1每個路口應設有路名牌。路名牌應按國家標准製作設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確規范。
2.3.2路名牌出現污損、歪倒等情況應及時清洗、維護,路名變更時應及時更換。
2.4道路附屬設施
2.4.1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的設置應符合有關標准。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欄、隔離墩應每年進行一次油飾。
2.4.2路緣石應排列整齊,出現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錯台等現象,應及時修復。
禁止在路緣石設置踏步。
2.4.3路面上的各類井蓋應與路面平齊,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設施管理單位應及時加固、補齊、更換和歸位。
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設施應保持暢通,及時清撈疏浚,雨後路面無積水。禁止將垃圾、雜物等棄置於下水道。
2.4.5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符合國家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
2.4.6交通標志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單位指示標志,交通標志前後五十米距離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交通標志應整潔完好,出現損壞、破舊、歪倒等應及時維修、油飾或更換。
2.4.7交通標線及道路上機動車輛臨時停靠點的標線應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損、維修等出現不清晰和殘缺時,應重新標記。
2.5停車場
2.5.1停車場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垃圾、雜物等。
2.5.2停車場車位線應做到清晰醒目,無殘缺、覆蓋;場內其他設施應當整潔完好,使用正常;場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擺放。

3、建(構)築物
3.1本規定所指建(構)築物包括建築外牆面、屋頂、防護柵、陽台、外走廊、門窗、空調架、油煙排放口、遮陽(雨)蓬、圍牆。
3.2建築單體
3.2.1城市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形式等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3.2.2建(構)築物外形應完好、整潔。保護性建(構)物、標志性建(構)築物等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和歷史環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裝飾裝修。
3.2.3臨路建(構)築物外部污損、殘破的,應及時清洗、粉飾、維修。
3.3建築外牆面
3.3.1建築物外牆面上應無有礙觀瞻的塗寫、刻畫、粘貼、吊掛等現象。
3.3.2建築物外牆面進行裝飾或者維修時應保持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3.3.3位於A、B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他形式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
位於C級道路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採用玻璃幕牆的每兩年至少清洗一次;採用塗料裝飾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採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3.4屋頂
3.4.1建築物屋頂的輪廓線、顏色、形態不得擅自改變,屋頂設施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保持整潔、美觀。
建築物屋頂影響觀瞻時,應按景觀要求進行改造。
3.5防護柵、陽台、外走廊、門窗
3.5.1城區內建築物的陽台、窗戶上提倡不安裝防護柵。A級道路兩側和城市新區的建築物二樓以上(含二樓)禁止新裝防護柵。新安裝的防護柵不得超出陽台、窗戶的外牆立面。
3.5.2A、B級道路臨路建築物的陽台、平台、外走廊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衣被等物應晾曬在陽台、平台、外走廊內。
3.5.3建築物臨路的門窗、門簾應經常抹洗,出現脫漆、破損等現象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3.5.4臨路建築物的門口應整潔,臨A級道路不得在門口擺放灶具、廚具等進行生活、經營活動。
3.6空調外機
3.6.1新建建築物應預留有供空調外機安裝的位置和供空調機冷凝水統一排水的管道,空調機冷凝水應接入統一安裝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築物的外牆面。
3.6.2空調外機臨路安裝時,不得佔用人行道,外機下緣離地面高度應不低於2米。
3.6.3空調外機應保持外觀整潔,表面無塵垢,頂端無垃圾和雜物。
空調外機使用空調機罩的,機罩出現破舊、污損時應進行清洗或更換。
3.7油煙排放口
3.7.1新建住宅樓應設有統一的煙道供廚房油煙排放。
3.7.2餐飲單位、加工製作場所應安裝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凈化裝置。
油煙排放不得污染建築物,臨路的油煙排放通道應隱蔽安裝。
3.8遮陽(雨)蓬
3.8.1高層建築、A、B級道路建築物臨路立面不得安裝遮陽(雨)蓬。
3.8.2C級道路臨路單位、門店的門前設置的遮陽(雨)蓬應整潔美觀,底部離地面高度應大於2.4米,寬度不得超過1.5米。
3.8.3遮陽(雨)蓬應保持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破爛應及時清洗和更換。
3.9圍牆
3.9.1臨路單位可選用綠籬、花壇(池)、柵欄和草坪等形式與道路分界,綠籬、柵欄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因使用功能確需修建圍牆的,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圍牆,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採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牆內的空地應進行景觀綠化。
3.9.2建設和待建施工工地應設置實體圍牆圍擋作業。圍牆高度不得低於2.2米。圍牆臨道路外側應保持整潔、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牆面不得有污跡和亂張貼、張掛、塗畫等現象。靠近圍牆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牆頂部。

4、公共設施
4.1本規定所指公共設施包括電力、郵政、通訊、供水設施、公交線路站、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點)、廢棄物收集箱、公共健身休閑設施、交通(治安)崗亭等。
4.2公共設施應按規劃設置,使用正常,外觀完好,無污漬、破損、殘缺、銹蝕,不得隨意塗畫、張貼、牽掛。
出現上述現象應及時清除、油飾、維修或更換。
4.3電力、通訊、郵政設施
4.3.1電力、通訊等線路應設於地下。
未設於或不能設於地下的架空線路應排列整齊有序,無雜亂、脫落、零散、牽掛等現象。
4.3.2路燈桿、架設線路的桿柱,應保持直立,發生傾斜、斷裂、倒地、廢棄時應及時扶正、更換或清除。
4.3.3公共場所的報刊亭應按城鄉規劃有序設置,A級道路上禁止佔道設置。禁止亭外經營,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
4.3.4報刊亭、公用電話亭應造型美觀,設置合理,每天進行抹洗。
4.4供水設施
4.4.1門店不得臨路安裝自來水龍頭。
消火栓應每年油飾一次,無滴、漏水現象。
4.5公交線路站
4.5.1公交線路站設置的候車亭應造型簡潔、美觀,並應配置廢棄物收集箱。
線路指示牌與站內廣告牌應分開設立。線路指示牌應清晰醒目,方便閱讀,無廣告內容,有條件的應配有照明設施。
公交線路站應每天進行抹洗,打掃環境衛生。
4.6公共廁所
4.6.1公共廁所應為水沖式或環保型,公共廁所及周圍區域應每天清掃保潔,無糞便外溢、垃圾、蠅蛆、積水、惡臭等現象。
4.6.2獨立式公共廁所的外部結構、造型、風格、材料、色彩等應與周圍環境和景觀相適應。
4.7公共垃圾站(點)
4.7.1公共垃圾站(點)應採用符合密閉運輸和傾倒條件的集裝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產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
4.7.2公共垃圾站(點)的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站(點)外不得棄置垃圾、堆積廢品,站(點)周圍區域應進行清掃保潔,無垃圾二次污染現象發生。
4.7.3公共垃圾站(點)外牆面及門窗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粉刷。
4.8廢棄物收集箱
4.8.1道路兩側和廣場、休閑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廢棄物收集箱。
廢棄物收集箱應便於丟棄廢物,造型美觀。
4.8.2廢棄物收集箱應每天清除廢棄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無膨溢,箱周圍無廢棄物,地面無明顯污跡。
4.9交通(治安)崗亭
4.9.1交通(治安)崗亭應經常抹洗,保持整潔,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4.9.2廢棄的交通(治安)崗亭應及時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5、園林綠化
5.1本規定所指園林綠化主要包括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
5.2林木、綠帶、草坪、花壇(池)、園林小品等應無垃圾,不得堆物、晾曬、牽掛、吊掛、踐踏、攀摘等。
栽種的植物枯死、被毀、蒙塵時應及時補栽、補種、除塵。
5.3園林綠化防護使用的防曬、防凍材料應設置牢固整齊,出現殘缺、破損等情況時應進行清理和更換,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拆除。
5.4行道樹應整體效果良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缺株,無死樹枯枝;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防護蓋板和側石無缺損。
行道樹出現枯枝、斷枝和樹干傾斜、倒地等,應及時清理、扶正或移走。
5.5城市道路的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應低於邊緣石10厘米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
5.6臨A、B級道路的單位、商店的門前宜擺放常綠花卉植物。
重要節日和重大活動應在街頭擺放花盆和造型植物。
擺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現凋謝、殘破等應及時更換或移走。
5.7園林小品及園林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每年定期進行一次修整,出現破損、蒙塵等影響原有風貌和觀瞻時應及時維修、更換和清洗。景觀水體應保持清澈,出現漂浮垃圾、雜物時,應及時清除。

6、戶外廣告、招牌
6.1本規定所指戶外廣告包括在戶外設置的商業廣告、公益廣告。
本規定所指戶外招牌包括在戶外設置的單位名稱標牌、匾額。
6.2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6.3戶外廣告、招牌應整潔完好、文字規范、字體無殘缺,配有燈光設施的應使用正常。
戶外廣告、招牌出現污損、殘缺等情況或燈光不亮、顯示不全時,應及時清洗、維修。
戶外廣告、招牌的製作提倡使用高品質形式。A級道路上禁止採用噴繪形式設置戶外廣告,B級道路上限制採用噴繪形式設置戶外廣告。
6.4不得在道路上設置過街龍門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機動車停車線50米范圍內)設置佔道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綠地上擺放可移動式戶外廣告、招牌,不得利用樹木等植物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等。
6.5戶外廣告設置要求
6.5.1下列區域、建(構)築物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二)城市廣場、湘江風光帶、瀟湘風光帶、公園、學校教學區、居民區、住宅樓;
(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城市標志性建(構)築物、路燈燈桿、電桿、變壓配電箱等;
(四)殘疾人專用設施。
6.5.2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的應臨時設置公益宣傳廣告或拆除。
6.5.3市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跨街橫幅、建(構)築物外牆條幅、機動車非機動車隔離欄條幅等布幅廣告。
6.5.4依附建(構)築物設置
建(構)築物上的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構)築物的原有風貌、輪廓等。
6.5.4.1頂部設置
(一)建築高度低於12米(含12米)的建(構)築物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二)建築高度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構)築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
(三)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頂部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四)設置的戶外廣告牌面寬度不得超出建(構)築物兩側牆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構)築物外牆面。
6.5.4.2牆面設置
黃興南路等重要商業街區及有預留廣告位置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上可適量設置戶外廣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構)築物外牆面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畫面平行於牆面設置的,高度不得超過依附物的牆體頂線,寬度不得大於兩側牆面,其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0.5米;不得在建築物層與層之間的窗間牆上設置。
戶外廣告畫面垂直於牆面設置的,宜采新型材料製作,其底部離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低於4.5米,外端距離牆面不得超過1.5米。
6.5.4.3櫥窗設置
櫥窗應經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觀,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
櫥窗內展示的物品應保持整潔、完好、雅觀。
6.5.5其他形式設置
6.5.5.1懸於道路空間的的戶外廣告,其底端距離地面高度:位於車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4.5米,位於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於2.8米。
豎立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的戶外廣告版面面積不得大於4平方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垂直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0.6米;其畫面與道路走向平行時,豎立寬度不得超過1.5米。
6.5.5.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邊設置面積大於4平方米的廣告牌,但高度不得大於6米:
(一)利用廣告牌對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設工地和外部陳舊、破爛或毀壞三個月內難以維修或拆除的建(構)築物進行遮擋、美化的;
(二)設置後不對近距離的建(構)築物、景觀造成視覺遮擋的空曠路段。
6.5.5.3二環線以內禁止設立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二環線以外利用空曠區域設置的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於7米,寬度不得大於20米,其設置點與附近橋梁、道路、建(構)築物等的直線距離不得低於該廣告的整體高度。
6.5.5.4會展期間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宣傳品的,應在會址和代表集中處的附近區域按要求統一設置,會展結束後的次日應將所設的戶外廣告、宣傳品等清除完畢。
6.5.6車身廣告
公共汽車上的車身廣告,不得設置在車輛的車窗玻璃及車輛的前後部、頂部。設置的車身廣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
禁止在出租汽車上設置任何形式的車身廣告。
6.5.7張貼欄
張貼欄應設置在既方便瀏覽又不影響市容觀瞻的地方,需要張貼、公布的信息、公告等應張貼在張貼欄內。張貼欄應定期清理。
6.6戶外招牌設置要求
6.6.1戶外招牌的內容為單位名稱、商號(字型大小)、標志,其設置應與建(構)築物、周邊景觀相協調。
戶外招牌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同一單位臨多條道路的,可在臨每條道路的單位入口位置設置一塊招牌。
6.6.2同一建築物內有多個單位的,物業管理者應當按照一幢一牌和統一設置的原則規范戶外招牌,禁止單個單位在該建築物牆面、樓頂獨立設置戶外招牌。
6.6.3門面戶外招牌應統一設置在門楣位置,招牌大小應與建築物及相鄰招牌相協調。招牌的高度不超過1.5米,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築物兩側牆面。
6.6.4禁止在建(構)築物的窗戶玻璃上設置招牌。
6.6.5在戶外招牌上發布電話號碼、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商品名稱、圖片等廣告內容的,適用戶外廣告容貌管理的規定。

7、城市照明
7.1本規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
7.2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現燈光不亮或顯示不全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無特殊情況,照明設施應按規定啟閉。
7.3道路照明
7.3.1城市道路、廣場、休閑旅遊景區、居住區等應有道路夜間照明。
7.3.2照明燈桿的式樣、形式、色彩應簡潔美觀。
7.4景觀照明
7.4.1廣場、商業街、A、B級道路兩側建(構)築物、園林水景等宜設有夜間景觀照明。
7.4.2景觀照明應充分反映被照物體的特徵,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採用環保型、節約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產生光污染。
照明設施安裝應採用隱蔽方式,盡量避免燈具外露。

8、城市水域
8.1城市水域水面應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屍體等廢棄漂浮物,發現廢棄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8.2城市水域內的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不得進行有礙觀瞻的懸掛、牽吊等行為,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不得排入水域。
8.3城市水域的岸坡應完好、無缺損,無裸露垃圾,無亂搭建(構)築物。
8.4岸邊綠化景區內不得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等活動。
城市水域兩岸的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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